企业产品推广中需要注意的5个风险意识
法律和合规性问题从来就是企业管理中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在现代营销中,品牌沟通手段、消费者意识、竞争对手行为、营销技术、监管机构法律制度等更迭变化都可能让企业陷入不利局面。以下5个市场营销者必知的营销风险: 1、社交媒体热潮下非理性 社交媒体的兴起,为企业营销提供了更多的空间和机遇。从国外的Facebook、Twitter到博客、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微信,人人网、QQ空间等,这些平台所具有的开放性、迅速性和大量关注度为企业带来的福音让企业更快速更容易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同时也令企业直接面对各种无法预料和控制的潜在风险。而这些风险主要来源于企业在版权法的意识缺失,以及对社交媒体管理不够警惕。一般,企业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不鲜,如某公司发微博擅自使用17张版权保护图片被判赔5万;某企业微信公众帐号因擅自将注明了不得转载的原创作品稍加修改后进行发布侵犯了原作者著作权而被告上法庭。另外目前微信、微博等平台提供商也屡次发布规范,加强了对原创内容的权益保护,规范内容复制转载行为等,国家相关部门、一些专业的第三方机构、行业协会联盟等也积极与到监督保护知识产权的队伍中来。除此之外,社交媒体也是虚假信息、隐私泄露、名誉侵权等其它侵权风险的重灾区,非常值得企业特别重视。 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将公民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分为九类:1)文字作品,如文章、论著、译著、小说、诗歌等;2)口述作品,如讲演、报告、说唱等;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4)美术、摄影作品;5)电影、电视、录像作品;6)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7)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根据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任何组织或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按照现行法律规范,对于微信公众号未经授权转载的文章,其中清楚标明了作者及出处的,虽然没有侵犯其署名权,但仍然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不仅没有标注作者出处,甚至改头换面冒称原创的,那么既侵犯了相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著作权财产权利,也侵犯了相关的署名权等精神权利。 也就是说,企业在社交媒体营销宣传中,不得传播发布及编辑篡改未经授权的图片、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等。在日常企业营销管理中,需要针对社交媒体制定风险预判和管理制度,培训及教育营销人员严格按照既定操作流程执行,对可能涉及到版权的外部作品提交预审,以最大程度避免疏漏和潜在的品牌风险。这对于把企业官方社交媒体管理外包给第三方的企业,同样需要足够重视,因为即使你们没有积极参与,出了事情也可能无法置身之外。 2、品牌代言及广告的敏感区 网络和新媒体造就了许多新型明星比如选秀明星、网络红人、社交媒体大号等,以名人明星微博和微信、知名大V等自媒体主体由于拥有大量活跃度高、粘性强、爱分享和评论的优质粉丝群,也正在成为企业发布营销广告及品牌代言的热门阵地。对于市场营销人员来说,选择企业代言人向来慎之又慎,不仅需要考虑代言人形象是否与企业产品品牌风格匹配,更需要预防代言人负面新闻及与违背品牌行为的突发事件带来的潜在风险。而无论是邀请代言人、发布品牌广告,都需要时刻紧密关注国家的法规制度。最近,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更新了包括社交媒体的背书指南,规定代言的基本规则是,必须真实和基于背书人的实际经验,并且代言人必须披露其与产品企业方任何特殊关系和透露是否已经收到该公司的任何有价值的东西。9月1日,我国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广告法》正式实施,就明确规定:
3、竞争对手发起营销挑衅 无论是双11的抱团撕逼,还是小米与魅族、格力、乐视等厂商的互掐,或是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神州针对Uber发起的“BeatU!我怕黑专车”广告战,在企业生态圈中,总不乏竞争对手和同行间上演的各式戏码。有些企业也许天生具有挑衅因子,有些企业或是想借撕逼营销炒作,目的自是双方心如明镜。企业应对来自竞争对手的挑战的最好方法自然是使用法律手段,如果决定要在营销活动中开展竞争也需要慎重考虑。营销人员要密切了解自己企业的背景,如企业所处环境和行业、企业文化、处事原则、竞争对手策略、市场营销的底线等,并且要考虑于此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以及随后的内部追责问题等。另外,市场营销人员必须对自己可以预见的来自竞争对手的市场营销挑衅行为,具有事先的响应预案,而不是冲动用事或惊慌失措。 4、消费者群体“集体投诉和诉讼门” (编辑:云计算网_泰州站长网) 【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络,其相关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无意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与联系站长删除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