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学法的码农看快播案(续)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但即便不考虑刑法的”法不溯及既往”,按照修正案九,快播案这次公诉方的起诉罪名以及量刑标准也非常荒唐。 从未来角度看车浩老师的一句话说的非常好: 在今天这样一个信息网络的时代,类似的立法会不会给网络服务商赋予过重的、实际上也难以承担的审核和甄别的责任?会不会在网络服务商与用户之间滋生出一种相互监督甚至敌视的关系?要求企业履行网络警察的义务,这样一个社会分工的错位,最终可能会阻碍甚至窒息整个互联网行业的发展。 那我们做一个对未来的推想: 所有的服务都运行在云上。 个人电脑以及设备也会云化,设备只承担输入输出功能,不承担存储和计算,本地存储只做缓存,任何人以自己的账号登入任何设备,都可连接到自己的云桌面上。 设备以及屏幕的成本非常低廉,随时随地都有,用户无需携带设备。 所有信息(电影,书籍,音乐等)都存储在云端,除了创作者,其他人都是使用者,任何人可以获取任意信息,按照使用量付费。 这个推想不是我自己发明的,是综合了各家云厂商对云的展望以及凯文·凯利书中的观点得来的。 如果要实现这个目标,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我前面提到的:传输和存储成本。 传输成本的解决一方面依赖硬件改进带来的网络带宽的提升,但另外一方面也依赖我前面提到的代理缓存,CDN(内容分发网络),P2P,以及快播这种混合模式。 存储成本的解决方案就是当前各种云盘的解决方案,通过信息的唯一编码(hash tag),来标志信息,降低冗余的存储,节省存储成本。 所以个人认为这两方面的任何一种改进尝试都是有价值的。诚然,快播会被人利用来传播淫秽视频,云盘也会被人用来存储非法信息,但不能因噎废食,车浩老师的担忧并非杞人忧天。 为什么为快播辩护?作为一个和快播没什么利益关系的码农,为快播辩护并不是说快播做的就是对的,就是好的,而是说快播“罪”不至“刑”。公诉方这次证据采集粗糙,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标准随意,技术问题无知。希望通过这次案例,司法机关能梳理清楚云服务提供商,内容提供商,用户之间的权利和责任,完善电子证据的采集以及鉴定流程。 在举国互联网+的时代,云服务是互联网创业的基石和加速器。PC时代,中国互联网落后于国际互联网,移动时代,中国互联网逐渐赶上,能否领先就看云时代了。 (编辑:云计算网_泰州站长网) 【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络,其相关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无意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与联系站长删除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