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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票面额超66亿元,被判有期徒刑

发布时间:2021-04-16 12:03:04 所属栏目:外闻 来源:互联网
导读:且郭某也开始向其购买行程单给她的朋友用,其一共给郭某 100 多万元。 期间,郭某作为某甲公司实际经营人,为非法牟利,将公司 ETERM系统租赁给罗某等人并帮助申领空白行程单,涉及行程单张数 800 万张以上。 2016 年,罗某以其妻妹刘某 2 的名义注册了某乙

且郭某也开始向其购买行程单给她的朋友用,其一共给郭某 100 多万元。

  期间,郭某作为某甲公司实际经营人,为非法牟利,将公司 ETERM系统租赁给罗某等人并帮助申领空白行程单,涉及行程单张数 800 万张以上。

  2016 年,罗某以其妻妹刘某 2 的名义注册了某乙公司,后以该公司名义登录航信系统打印行程单及领取空白行程单,涉及票面额人民币 40 亿元以上。

  2018 年 11 月,焦某的供述和辩解、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显示,焦某所在的苏航公司老板潘某,告诉焦某因罗某多次要求,他同意给罗某提供电子客票号码,并让焦某和罗某具体操作,潘某 1 还告诉其他和罗某谈好每个电子客票号码 0.3 元,后其和罗某说好通过QQ邮箱发送电子客票号,每个票号对应面额 1100 元以上;其自 2019 年年初开始向罗某发送电子客票号码,其在航班、舱位、飞行距离等条件中筛选出价格高的航班,基本可以做到每个票号对应的行程单面额在 1100 元以上,平均每天能发送八九千个,罗某共支付钱款 40 万元左右;其还为曾某向微信昵称“天和商务”的好友购买过面额为 2300 多万元的行程单,公安机关提取的照片是其和罗某妻妹的微信聊天记录,对方微信昵称是“天和商务”,经计算微信聊天记录中的金额,其共为曾某以三万四千多元买了 2309 万面额的行程单,其获利1、2 万元等。

  此外,2015 年至 2019 年期间,耿某向罗某、刘某 1 等人购买非法打印的行程单后向他人加价出售,涉及票面额 4 亿元以上;

  焦某在成都某丙公司负责人潘某(另案处理)授意下,将该公司非法获取的电子客票号 180 万余个发送给被告人罗某用于非法打印行程单,涉及行程单张数 100 万张以上。同时,焦某另从被告人罗某、刘某 1 处购买非法打印的行程单后向他人加价销售,涉及票面额人民币 2400 余万元;

  万某从罗某、刘某 1 等人处购买、获取非法打印的行程单、出租车票、办公发票等后向他人加价销售,涉及票面额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

  从航信系统调取数据证实,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数据显示,某甲公司共计打印机票行程单 1192.49 万张,打印自己公司销售的行程单 78 张,打印其他公司销售的行程单 1192.48 万张;长隆公司共计打印机票行程单 423.14 万张,打印自己公司销售的行程单 682 张,打印其他公司销售的行程单 423.07 万张。根据现有证据,本案中的购买者均将行程单用于差旅费报销。

  因航信系统里的行程单只能打印一次,被上海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杭州长隆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打印行程单的乘机人通过真实出票单位的航信系统能查到行程单是被哪家公司打印,然后出票单位就会和罗某的妻妹刘某联系,如果被打印的行程单没有寄出,就直接寄给投诉人,如果已经卖掉,就用补打系统再打一张行程单。

  因涉非法出售发票罪,罗某等 7 人于 2019 年 10 月被刑事拘留。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罗某处查获作案用苹果X手机 1 部、电脑主机 6 台、笔记本电脑 2 台、打印机 15 台及行程单若干。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罗某等人违反国家税收和发票管理制度,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向他人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且均系情节严重。

(编辑:云计算网_泰州站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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