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乎女神”诈骗被人肉,一场个人隐私权与网络监督权的博弈
二是通过互联网监督公职人员,目的是合理的。但是,目的合理性不能自动证成手段的合法性。未经任何法定的正当的程序,把被监督对象的家庭住址等与所监督的问题无关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公开在网上,手段均不合法; 三是必要性问题。任何一项权利,都应当有边界。除了在网络上公布个人信息外,还应选择其他更加必要、妥当、损害更小的手段来实现监督权; 四是公职人员的权利问题。基于职务廉洁性的要求,对公职人员的要求要高于其他主体。在民法上,对公职人员隐私权、名誉权的保护也弱于其他主体,但这并不意味公职人员就丧失了基本的人格权益。 此外,在以程序正义来为人肉搜索构建一套规范的使用机制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网民素质还相对较低的情况,全面推行互联网用户实名制已经势在必行。虽然早在2015年3月1日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发布了《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不过其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并不等于“全网实名制”。 之所以要提倡全面推行互联网用户实名制,在于不少通过人肉搜索侵犯个人隐私权的事件中,没有实名认证的侵害方往往很难追查,这不仅导致隐私权侵害方陷入到维权难的境地,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违法使用人肉搜索者的侥幸心理。换句话说,在制度和法律逐渐完备的基础上,实名制成为悬在“人肉搜索”头上的达摩斯之剑。 不过,为了防止公民网络监督权的受限,对于合理使用人肉搜索手段来举报贪腐等犯罪行为的公民,同样也要从法律和机制上确保其网络监督权的实现,并维护实名举报者的个人信息安全。 最后,回到“知乎女神诈骗案”,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女神的罪”由法律来判定,而“女神”的个人隐私权也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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