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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于志刚:网络赌博组织者须追刑责

发布时间:2016-08-24 08:10:07 所属栏目:传媒 来源:站长之家用户
导读:8月22日,腾讯雷霆行动在北京召开“网络治赌”发布会,公布了进一步打击赌博的 “三把刀”措施:第一,对于用户举报的,经核实存在赌博行为和信息的社交群,实施永久封群;

8月22日,腾讯雷霆行动在北京召开“网络治赌”发布会,公布了进一步打击赌博的 “三把刀”措施:第一,对于用户举报的,经核实存在赌博行为和信息的社交群,实施永久封群;第二,对于赌博组织者,长期冻结其建群资格;第三,对于赌博参与者,限制其每日建群数量、支付、转账、红包功能。截至目前,腾讯已处置封停涉赌违规群25000余个,涉赌违规帐号35000余个。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网络犯罪研究专家于志刚教授应邀出席发布会,分享了他对于网络赌博刑事制裁方面的研究成果与治理建议。

中国政法大学于志刚:网络赌博组织者须追刑责

随着社会发展的日益网络化,赌博的网络化成为必然的发展趋势之一。于志刚认为,在立法和司法上,有必要对于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开设赌场等传统赌博的核心要素进行符合网络发展的解释,确保对于网络赌博违法犯罪行为的准确定性。面对快速发展的网络赌博犯罪态势,应当通过智慧化地解释法条的方式去制裁犯罪。

其一,网络赌博社交群组建立者组织赌博将被追刑责。赌博网站并不是网络空间中赌场的唯一形式,网络空间已然被司法解释认定为属于“场所”,只要是在网络空间为聚众赌博提供了平台,并进行运行、管理开展网络赌博的,就应当认定为开设赌场。也就是说,通过建立网络通信群组开展赌博活动的,将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须承担刑事责任,接受刑事处罚。

其二,网络游戏“币商”帮助赌徒变现要坚决刑事制裁。对于为网络赌博提供职业性帮助的行为,应当合理区分它是为赌场还是赌客提供帮助。对于前者,遵循已有的司法解释应当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而对于后者,例如互联网棋牌中的币商等行为,同样可以解释为一种“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坚决予以刑事制裁。因此,互联网棋牌中从事虚拟游戏币和真实货币兑换的“币商”,如果利用其职业性帮助行为将合法的网络游戏变为网络赌场,则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和赌博罪。

其三,对于网络赌博的制裁重点应放在跨国赌博犯罪。目前,借助网络的“无边界性”,网络赌博给社会带来新的风险,除了传统赌博的固有危害之外,逐渐开始横向扩张,引发了更为广泛的社会风险。第一是经济秩序风险:网络赌博往往跨国性,目前大量的国内网络赌博实际上是域外赌博公司的代理,中国政府坚持禁赌而不会从赌博中收取任何税金,每年却有成百上千亿元的人民币流往境外,严重破坏国家经济秩序。第二是金融管理秩序风险:网络赌博同电子交易支付相结合,利益赌博资金流速度快,支付便捷的优势,成为洗钱犯罪的新平台,而利用部分域外地区允许合法的网络赌博,更能迅速地实现跨境洗钱和反向洗钱,危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第三是网络秩序风险:网络赌博正成为大量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平台,借助网络赌博,相应的网络诈骗、盗窃个人信息数据,传播计算机木马、病毒等违法犯罪层出不穷,给网络秩序安全带来破坏。

目前,我国的网络赌博处于高发态势,于志刚建议,有必要在治理网络赌博犯罪的刑事政策之中,建立严厉打击的核心犯罪类型。对于跨国网络赌博犯罪,特别是对于国外赌博公司境内代理模式的网络赌博犯罪,直接造成大规模货币流失和危害国家经济秩序等网络赌博犯罪,应当是治理的重点和从重打击的犯罪类型。

对于如何构建网络赌博犯罪的治理责任体系,于志刚表示,治理网络赌博,除了需要执法、司法机关积极预防和制裁,互联网企业积极履行自身的平台责任之外,更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参与。

(编辑:云计算网_泰州站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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