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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即将上会初审:我们对它有啥期待

发布时间:2016-12-17 14:28:54 所属栏目:电商推广 来源:澎湃新闻网
导读:副标题#e# 不戒/澎湃新闻特约撰稿人 近期,电商行业有一件大事将要发生。据媒体报道,12月1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十四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12月19日至25日在北京举行。委员长会议建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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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戒/澎湃新闻特约撰稿人

  近期,电商行业有一件大事将要发生。据媒体报道,12月1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十四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12月19日至25日在北京举行。委员长会议建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电子商务法草案的议案。电商行业期盼多年的《电子商务法》终于要揭开草案的神秘面纱了。

  《电子商务法》是个什么东东

  想必小伙伴们对电子商务都不陌生,刚刚过去的“双11”和“双12”让小伙伴们在“买买买”的狂欢中过了一把瘾。我们国家的电子商务尽管诞生和发展时间不长,但是现如今已经走在了世界的前列,在全球经济复苏乏力的惨淡形势之下,唯有中华大地的电子商务撑起了一片美丽的天空,可谓风景这边独好!

  其实,小伙伴们对电子商务的情感比较复杂,用“爱恨交加”来形容最合适不过。“爱”的是电商平台上海量、低价、美丽的商品总能戳中自己潜意识里的那份购买欲望,让自己一次次欲罢不能,“恨”的是“剁手”之后的“囊中羞涩”,以及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时的那种出离愤怒。

  小伙伴们或许早就感受到了,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同时,假货问题、炒信问题、公平问题等也在不同程度侵蚀着电子商务的健康肌体,需要通过立法为电子商务去病强体。《电子商务法》就是这样一部法律,旨在以法律的方式为电子商务去除“疾病”,保护电子商务在更加规范的轨道上健康发展。

  针对电子商务目前存在的问题,不戒有一个梦想,那就是希望《电子商务法》在以下几个方面为我们带来期待!

  

 

  起点公平:自然人网店的工商登记

  自然人网店是否应当进行工商登记,本来是一个并不复杂的问题,但是这些年来经过一轮又一轮的激烈争论之后,倒是变得似乎越来越复杂了。

  现在讨论这个问题,很有必要去繁就简,把本来简单却被搞复杂了的问题恢复到最初的简单状态。

  其实,要求所有自然人网店都必须进行工商登记或者规定所有自然人网店都无需进行工商登记,都是不合理、不公平的。如果要求所有自然人网店都必须进行工商登记,既不符合工商登记制度的初衷,也跟线下自然人从事商事活动的工商登记要求不一致,还会抑制自然人通过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创业创新的积极性。

  但是,如果规定所有自然人网店都无需进行工商登记,又会严重损害线下进行了工商登记的自然人的守法积极性,让这些守法的自然人感受到起点上的不公平,从而形成守法无用、违法光荣的恶性氛围,更会破坏税收公平的基本原则,导致在制度上鼓励小伙伴们偷税漏税。

  这里说到税收,实际上触及了自然人网店工商登记的深层次问题。可以说,往根上挖,自然人网店工商登记涉及的是税收公平问题。我们国家对经营行为的征税是跟工商登记挂钩的,自然人从事经营活动,只有进行工商登记后才会进行税务登记,才需要纳税,也就是说,不进行工商登记,自然人不管做什么生意,不管在线上做生意还是在线下做生意,不管赚多少钱,都不用纳税。这显然与每个公民肩负的纳税基本义务是相抵触的。

  因此,为了让每个公民能够更好的履行纳税义务,也为了保障纳税公平,需要从税收的视角研究提出自然人网店的工商登记规则,即:月销售额在增值税免征额(3万元)以下的自然人网店无需进行工商登记,同时,月销售额在3万元以上的自然人网店应当进行工商登记。小伙伴们或许已经发现了,这样的登记规则还给自然人创新创业留下了充足的空间,不失为一种能够取得最大公约数的规则。

  当然,在设计自然人网店的工商登记规则时,需要根据电子商务的特点对现有的个体工商户的登记规则作出适当调整。

  在一定程度上讲,现有的自然人网店之所以不办理工商登记,不是小伙伴们不愿意去登记,而是按照现有的工商登记规则,必须要有“经营场所”才能登记,而实践中很多自然人网店是在家中开店,不符合通常意义上的“经营场所”标准,小伙伴们即使去申请登记,也会被拒绝。这时候,恐怕就需要对“经营场所”作出更为务实和合理的解释,即:在网上开店,网上的虚拟店铺空间就是自然人网店的“经营场所”。或许这样就能给自然人网店进行工商登记铺平道路了。

  “小政府、大平台”模式:电商平台的“主体责任”

  “主体责任”是近些年比较热门的一个词汇,意思是指作为一个主体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例如,作为一个公民应当承担哪些责任,作为一个企业应当承担哪些责任,作为一个公务员又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主体责任”虽然不是一个法律用语,但是却深刻反映了法律上的责任思维,即每一个法律主体都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今年4月,习总书记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指出,“网上信息管理,网站应负主体责任”。近些年的互联网立法,实际上也在不断强化“网站”等网络运营者的主体责任。

  例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上述立法规定的网络运营者对违法信息的发现义务、处置义务和报告义务就是网络运营者作为互联网主体承担的“主体责任”。

  互联网第三方平台是网络运营者的典型代表,也很可能是未来网络运营者中的主导力量,即平台经济将成为未来经济的主流形态。随着平台经济的走红,互联网平台在整个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地位将变得越来越重要,互联网平台将承担越来越多的平台治理任务,“主体责任”将成为互联网平台的最大亮点。

(编辑:云计算网_泰州站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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