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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邱宝昌:经销商如何合理保障权益?

发布时间:2017-04-10 16:23:03 所属栏目:要闻 来源:亿邦动力网
导读:副标题#e# 【亿邦动力网讯】4月6日消息,在2017广东汽车流通产业高峰论坛上,中国知名法律专家邱宝昌发表了发表了题为《经销商如何合理运用保障权益》公开演讲,他指出,厂家和流通行业应该是平等主体,他们所签订的合同应该是充分的表达自己的意识意志,是
副标题[/!--empirenews.page--] 【亿邦动力网讯】4月6日消息,在2017广东汽车流通产业高峰论坛上,中国知名法律专家邱宝昌发表了发表了题为《经销商如何合理运用保障权益》公开演讲,他指出,厂家和流通行业应该是平等主体,他们所签订的合同应该是充分的表达自己的意识意志,是公平公正的,但是汽车品牌销售实施办法,首先要销售汽车就要获得授权。

中国知名法律专家邱宝昌

中国知名法律专家邱宝昌

据了解,此次会议主题以“创新融合、协同共赢 ”为主题,为了更好地促进广东汽车流通产业的健康发展,推动行业资源的有效整合,构建广东汽车流通产业的生态圈,搭建企业与政府、经销商与厂家、经销商之间的沟通桥梁,实现广东汽车流通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可持续发展。

此次会议由广东省汽车电子商务促进会、广州市汽车服务业协会、广州市新能源汽车服务业协会、亿邦动力网、百分百企业机构等联合主办。据联合主办方亿邦动力网介绍,大会将汇聚汽车行业领军人物、知名汽车电商企业和行业专家学者,共同探讨汽车流通产业新思路。

(温馨提示:本文为速记初审稿,保证现场嘉宾原意,未经删节,或存纰漏,敬请谅解。)

以下是演讲实录:

邱宝昌:大家下午好!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汽车市场这种分化、发展,原有的品牌实施办法已经不能适应变化的汽车市场。首先我们谈谈它的相关不足,一方面,厂商主体的地位不平等。按照市场主体,我们说有三种法律关系,一种是行政隶属关系,一种是民事主体关系,一种是刑事的。厂家和流通行业应该是平等主体,他们所签订的合同应该是充分的表达自己的意识意志,是公平公正的。但是我们汽车品牌销售实施办法,你首先要销售汽车就要获得授权,获得授权,你的销量,你的销售范围、地域等等,它不允许串货。所以在这个实施办法里面,在厂商的销售合同里面,表面上是平等的,但实质上是不平等的。

第二它涉嫌违反了《反垄断法》,我也参加了《反垄断法》的制定。当时07年《反垄断法》颁布以后,它有一年的预留期,当时两个行业受到的冲击最大,一个可能是汽车行业,一个是银联,它都是现金交易。《反垄断法》13条规定,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不得实施固定价格,你不能销售原材料市场。厂商和我们不是具有竞争关系的,但是实际上通过厂家指导价、最低价,让具有竞争关系的这个经销商和那个经销商在销售地域就有限制,价格是固定的,它实际上就起到了垄断作用。这个争议很大,发改委有人说,这个实施是不是违反了《反垄断法》。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是三个部门制定的,当时制定反价格垄断的时候,什么叫协同性?因为它没有签订价格垄断协议,但是它有相同和相似,在同一时间,价格的涨幅相同或者是相近,是不是协同行为。我当时坚持把这条写进去,但是没有写进去。《反价格垄断》里面有这个表现,固定价格的是垄断行为。

第三个,它不仅仅是垄断,它实际上造成资源浪费,用较大的规模、数量、库存,实际上不利于汽车流通行业的发展。

现在新的办法即将出台,去年8月份,我们和商务部流通处商量管理办法,当时准备9月份出台,但只是听雷声不见下雨,我们想应该会很快,当然这里面有各种利益的博弈,各种观点的交锋。我们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亮点,对流通行业有促进发展的一面,有公平的,可能也有一些问题需要我们思考。

第一它打破了单一销售模式,我们知道原来的实施办法里面规定的就是授权销售模式。这样的授权模式,如果没有经过授权的就不能够经营品牌汽车销售,现在打破了,可以有授权的也可以是非授权的,有网络电商销售,也有平行进口。但是这里有规定,如果不是品牌销售的,你的汽车来源、售后服务,你必须要告知消费者,怎么提高售后服务。不是说你一定要卖车,要提供一些服务,可以单一的卖车,可以单一提供服务,可以是4S,也可以是3S。国外很早之前就打破了一个4S,有4S是一个主流,但可能要多样化,这种汽车销售模式要共享、节约、社会化,要促进主体的充分竞争。

第二、品牌里面终结了厂家霸王做法,不公平、不合理的做法。例如第一你限制必须销售捆绑,第二你必须小销售数量、库存、区域。我们要签订合同,所有的法律法规我们不能违反,但是厂家和销售流通要签订合同,原来不允许串货、不允许其他经销商提供零配件,在这里面都要有相应的表现。比如说销售区域只能是某个区域,如果是跨区域了就要罚款,现在新办法不允许了。第二我能够单独销售、单独提供售后服务,当然这里有一个磨合过程。如果是平行进口,非授权模式,你怎么把销售者的知情权保护好。这次草案中,它是强化对消费者群体的保护,实际上它是双主体。

原来一旦遇到纠纷,消费者找流通企业,很多东西,流通企业受制于主机厂,能不能换、退、维修,可能都要主机厂说了算。我记得在北京有一个消费者到4S店去了100多次,后来说没有那么多,只有50多次。这个消费者说不是的,你记录的是50多次,还有很多没有记录的。出现这些问题不是流通企业的问题,是产品品质的问题,而流通企业又不能更换,又不能退货,所以造成这种情况,我们在这个时候要进行双主体,对消费者负责任,不是单一的就是流通企业,面对消费者的是流通企业,但是后面,包括你能不能更换、奖励政策都是在厂商,所以这块要突破,强化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我们在销售合同当中要把这些条款写进去。

这里面就有一个问题,如果说主机厂任意变更合同条款,解除对你的授权。原来我们在实施办法里面是授权经营,如果它授权,我们有一个规定,就是说可以由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评估,包括维修设施这些东西都可以赔偿,包括汽车配件,这些够不够?我们草案上就是写这些,但实际上不够。如果感觉到这个品牌对我们不配套,我们可以要求品牌继续履行责任。如果够了,我们还要要求主机厂承担违约责任,要对设备设施进行回购回收。我们要在条款里面写充分一些。

这里跟大家交流的,我们和厂商签合同的时候,把我们将要出台的九项禁止厂商行为,把它转换成我们合同的条款,它一旦违反了,它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现在这个办法还没有出台,即便出台之后,如何实施,大家也有不同的看法。

一方面供应在它手里,它可以授权也可以不授权。如果你答应它的要求,它可能会授权给你做。如果你不答应的话,它不一定会给你提供货源,如果没有货源怎么销售?尽管我们看到有网络销售,网络销售实际上厂家已经有自建的平台,还有垂直的电商平台,还有传统的平台,像淘宝、京东、微信商城,也有像易车、汽车之家这些垂直电商。但是这个办法出台以后,可能是双刃剑,谁车卖得好,可能它会倾斜,因为授权和非授权都在主机厂,都在供应商手里。

(编辑:云计算网_泰州站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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