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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管理拟新规:或不得为境外域名提供境内入网服务!

发布时间:2016-03-29 09:03:04 所属栏目:经验 来源:站长之家
导读:近日,工信部表示,为了规范互联网域名服务,起草了《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反馈意见。《办法》中,对域名注册、域名解析服务机构的职

第十四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予以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电信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论证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予以许可的,应当颁发相应的许可文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许可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七条 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在许可有效期内,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拟终止相关服务的,应当通知用户,提出可行的善后处理方案,并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原发证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向社会公示30日。公示期结束60日内,原发证机关应当完成审查工作,做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九条 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域名服务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不再继续从事域名服务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委托域名注册代理机构开展市场销售等工作的,应当对域名注册代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域名注册代理机构在开展委托的市场销售等工作过程中,应当主动表明代理关系,并在域名注册服务合同中明示相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名称及代理关系。

第二十一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境内设立相应的应急备份系统和应急机制,定期将域名注册数据在境内进行备份。

第二十二条 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和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明其许可相关信息。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还应当标明与其合作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名单。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要求域名注册代理机构在其网站首页和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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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云计算网_泰州站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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